圖解宜昌兩級法官辦假案卷宗
控告宜昌两级法官邹顺友姚世铸办假案枉法裁判 调解书引发宜昌中院买官腐败窝 卷宗号:( 1995 )西行初字第 11 号 审判长邹顺友 审判员叶建国 向建军 书记员汪红卫 ( 1995 )宜市法行终字第 15 号 审判长姚世铸 代理审判员朱志敏 代理审判员曹斌 书记员阮思军 1995 年宜昌城中城葛洲坝矿老板华立经营部经理唐显焜(葛洲坝 集团 法庭 职工下海经商 )为漂白行凶伤人(私闯学校打伤教师后与其子原告发生纠纷)和买官宜昌中院葛洲坝法庭庭长(企业法庭),串通指使被告公安(办案程序颠倒使用作废公章泡制伪证)编造案情和法官采信伪证办假案枉法判决。明是原告不服治安处罚暗是矿老板买官窝案。 事实与理由 : 1 、原告西陵区法院传票、被告答辩状从被告公安法制科拿(原告父系用卷宗中法制科蒋诗胜所用书法笔签字),二审宜昌中院一交诉讼费判决书就送达。 2 、本案事实不清,两级判决书二张纸(实则一张半纸),案发时间到底 8 时?还是 9 时?以及“受害人” 唐显焜报案时间、证人证词、处罚依据等基本要素公安和两级法院多次自相矛盾。对原告、唐显焜在治安办笔录提及原告到葛洲坝法庭(向法庭领导反映被唐打的经过、伤处和被唐撕破的衣服),被公安、法官均无调查取证。被告公安、唐显焜单位名称刻意写错,一审传票曾将被告单位名称纠错改正,缺举质证过程,两级法院判决书连续三个讯问(证人、原告、唐显焜)刻意忽略时间间隔,证明本案无受害人,法官询(讯)问不分。一审收取“交来诉讼活动费 "100 元二审判决书上写区法官不知路,由被告带路,系一审法官庭后帮被告公安事后取证补证。 3 、被告公安办案程序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程序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被告公安办案程序颠倒超前单人取证、伪造假调解书、假传唤证(联防队员葛洲坝集团职工范世文涂改冒充治安办主任签发),恶意改人名,使用作废公章诉讼。 5.10 办案公安王春明单人询问证人(两“证人”字数排版一致)、 5.22 唐公安处法医鉴定、 5.31 书面传唤原告(联防队员冒充治安办主任签发)、 6.2 上午讯问原告下午唐做报案笔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