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法官
案宗号:(1995)西行初字第11号(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 宜昌西陵区法院审判长邹顺友 审判员叶建国 向建军 书记员汪红卫 宜昌中级法院审判长姚世铸 代理审判员朱志敏 代理审判员曹斌 书记员阮思军 西陵区法院纪检主任凌白未2015.2.4接待当事人发现卷宗缺失、乱收费、人名错误等,还有向建军短信证明宜昌中院没有认真调查核实。 办案法官大都已经退休, 只剩 曹斌、 阮思军 。 邹顺友 ( 手机 18972005911 ) 在被举报中一路高升西陵区法院纪检组长,2017年退休。 邹顺友 周永康后右 向建军 向建军 左起第三姚世铸 朱志敏 阮思军 西陵区法院1995.8.9一审庭审录像带遭毁 以下可知邹顺友知道庭审录像带的重要性 宜昌市金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宜昌市旅游局旅游行政处罚案 颁布日期:19970124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诉人):宜昌市金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射斗,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强,宜昌市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艾光义,宜昌市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市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田延龙,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熊平,宜昌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晓清,宜昌市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顺友;审判员:叶建国、向建军。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世铸;审判员:袁定家、汪本雄。 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996年9月25日,被告认定原告违法经营,根据国务院《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决定“取消原告旅行社业务经营资格,今后不批准其成立旅行社的申请,原告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拆除所有经营宣传牌匾”。 2.原告诉称:被告不尊重客观事实,滥用职权,随意处罚,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给原告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