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安

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无所不能的申学良
大律师靠炒作维持知名度
 姓名:申学良 民族:仡佬 执业证号:14205199610830949 无良申学良也要维权爱炒作,最后利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打官司败诉,当年当葛洲坝公安处法制科科长利用作废公章干了多少坏事。
1995.8.9一审开庭称法院传票忘了带。
官司打完拒不付费宜昌律师无奈状告当事人  三峡新闻网2006-5-26......“这两件事牵扯了我太多的经历,律师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谈到这个问题,申学良显得十分激动。.....而在2个月后,申学良再次遇到当事人拒付代理费的“尴尬事”,心中颇不是滋味。
宜昌律师生存状态调查  三峡商报20081219期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申学良律师道出了他心中的郁闷,也是很多律师都会遇到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律师有时很无奈,明明知道当事人有道理,有现成的法律依据可以支持,但最终的审判结果却没有倾向当事人一方。”
一张穿越千里的户籍证明回执一封感谢信  发表时间:2013-7-13作者:罗国政来源:第2650期......申学良灵光一闪,抱着死马当作活马医的想法......
(2014)鄂西陵行初字第00014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与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申学良,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驳回原告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向其收取退休职工申学良医疗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停止征收并赔偿违法超收的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从2011年6月起至2014年2月止)3673.11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负担。

  官司打完拒不付费宜昌律师无奈状告当事人
  三峡新闻网2006-5-26
  阅读提示
  和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积极履行律师职责,最终为当事人讨回了应得的利益。但此后,当事人找借口拒不履行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无奈将自己的当事人推上被告席。
  一起风险代理官司
  55岁的申学良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信用等级为AA级,擅长刑事、民事等方面的诉讼。但在最近的几个月,这个多次获得过绝大多数当事人好评的优秀律师却十分苦恼。原来,其代理的二起诉讼在圆满结案后当事人却迟迟不履行代理合约,近4万元合法代理费成了“空中楼阁”,当事人总是找种种借口拒绝履行。
  “这两件事牵扯了我太多的经历,律师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谈到这个问题,申学良显得十分激动。
  据介绍,2005年8月8日,家住宜昌市西陵二路的个体经营户张明(化名)找到夷陵律师事务所,称其和别人发生合同纠纷,希望律师事务所能够代理他的官司。经协商,律师事务所指派申学良为代理人,并和张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该案实行风险代理,签合同时张明不支付费用,按照张明实际分配利润(指法院判付的实际金额)的15%支配代理费。
  按照约定,申学良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合同签订后,申学良积极调查取证,开始行使代理律师的职责。
  一审原告意外败诉
  申学良所代理的实际上是一个合伙协议纠纷案。张明诉称,2000年4月,其与被告程某签订“煤矿合作协议书”,约定张明投资6万元占30%的股份,按股分红,风险共担。协议签订后,张明于2000年10月7日前共缴纳3万多元,并派儿子到矿上工作,后又被安排到井下负责安全工作,但由于不能胜任,张明儿子被迫离开煤矿。
  张明在诉状中称,协议签订至今,被告程某不对其投入进行清理,自己也不了解投入情况,更未分红。程某拒绝给张明分配利润,重大决策也不经过张明本人同意。张明认为,被告程某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照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确认双方合伙的实际出资和所占比例,并由程某负担诉讼费。
  远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对生效条件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应以原告缴付全部股金6万元方能生效,该约定是双方对协议生效所附加的条件。原告张明未按照约定缴齐全部股金,虽经被告多次催促但仍未付清,故双方所签协议未能生效,合伙关系尚未形成。
  2005年12月20日,远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明的诉讼请求。
  不懈努力二审胜诉
  一审宣判后,张明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申学良作为委托代理人,继续担任二审律师。申学良和当事人一道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分析,并作了大量的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在中院法官的调解下,张明和程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的合伙已经终止,程某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张明人民币13万元;双方因为合伙所产生的所有纠纷均已解决;一审诉讼费由程某负担,二审诉讼费由张明承担。
  这个调解书是在当事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可以说是皆大欢喜。2006年4月6日,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调解书,程某签收后随即履行调解协议,向张明全额支付了13万余元款项。整个协议履行完毕,申学良长长的舒了口气,他为这起案件付出了大量的精力。
  官司结束拒付律师费
  按照约定,在官司结束后,张明应该付给申学良所在夷陵律师事务所15%计19500元的代理费。但让申学良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之后,申学良律师多次打电话给张明,都被他以种种理由拒绝,拒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给付律师代理费的义务。
  “这是非常头痛的一件事。”申学良说,为这起官司,他先后7次赴远安调查取证、调解和开庭,为当事人争取了13万元的利益,可以说充分履行了自己作为代理律师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的变故让他十分困惑,也十分不解。
  军人出身的申学良1990年考取律师资格证后,从公安部门法制科科长岗位上辞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在律师执业活动中,申学良作风严谨,从未发生过当事人不满意和投诉现象。此次当事人拒付律师费让他十分郁闷,甚至还怀疑过是否自己在某些地方出了差错,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满
  根据记者的了解,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人在代理费上有着分配关系,双方有着极大的关联。申学良坦陈这对他的收入造成了很大影响。
  为维权律师状告当事人
  事实上,在这之前,申学良律师代理的另一起案件也出现“麻烦”:在成功为当事人打赢官司后,当事人理应付给的2万元代理费却遥遥无期,甚至连申学良的电话也拒绝接听。今年3月,夷陵律师事务所将当事人告上法院,要求当事人支付2万元代理费以及利息。
  而在2个月后,申学良再次遇到当事人拒付代理费的“尴尬事”,心中颇不是滋味。为维护律师事务所以及代理律师的合法权益,上周,夷陵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张明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给付律师代理费19500元以及利息。据悉,西陵区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在外人眼里,律师本是一个强势人群,但合法权益同样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也成了需要维权的“弱者”。记者从宜昌市律师协会了解到,当事人在官司胜诉后拒不给付律师费并不少见,这被律师事务所以及代理律师斥责为违反“诚信原则”,但是真正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的却并不多。
  如何维护社会诚信原则,在“诚信”的旗帜下维持社会应有的公平和秩序,这并非易事,需要全民素质的提高和法制的不断完善。

三峡商报20081219期>>新闻内容

宜昌律师生存状态调查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律师行业 多数律师心理压力大 律师“饭”越来越不好吃
2008-12-19 
商报记者熊辉【核心提示】
  近日,我市几位知名律师因帮助市民主张应有的权利而接连遭受人身伤害,一时在我市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同时也让我们对这个曾经拥有着美丽“光环”的高尚职业——律师目前的生存状态、执业环境有了更多的关注。
  伸张正义、惩恶扬善,一直是我们对律师这个行业的社会评价,也因此让很多怀揣梦想的年轻人想成为一名受人尊敬的律师。据了解,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我市就有852人报名,比2007年的报名人数增长了13%。而且近日司法考试成绩已经公布,我市有185名考生达到合格分数线。近日,面对目前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记者就此采访了即将成为律师的人、正在当律师的人以及律师身边的人,走进这些乐于为民伸张正义的“英雄”们的内心世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律师行业
       “最开始进入这行,也是雄心壮志,内心充满了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可是工作一段时间之后,我发现现实和理想有很大差距,其间也失望过,确实很彷徨,甚至觉得梦想破灭了,但现在对于很多差距我开始变得释然,我不会放弃的。”在宜昌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实习律师的小陈告诉记者。
  很多实习律师基本上都是法律专业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而且这几年,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也越来越多,也就是说即将成为律师的人越来越多。即将转正的实习律师、法学硕士小胡说,其实不是每一个人都适合做律师的,除了专业知识,性格、能力、资源、心态这些都很重要。律师处在现在的社会,其实也是一个弱势群体,但她既然选择做律师,就会一直坚持下去,只是,理想的实现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和自我调整。多数律师心理压力大
  律师似乎每天都忙于整理材料、开庭辩护、会见当事人等工作,很多资深律师的业务量很大,几乎没有闲暇时间来放松自己,因此很多律师朋友提到最多的是“忙”和“累”。
  其实,忙点也好,心里很充实,就怕不忙,心里反而更累。为什么这么说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刘劲整天和律师打交道,应该最有发言权了。刘主任说,很多人都会觉得律师的职业很风光,实际上他们背后付出了很多常人无法体验的辛苦。年轻律师业务相对较少,心理压力就会很大,四处忙着扩展业务渠道,而资深律师确实很忙碌,但也会有心理压力,他们的压力来自于自己不断提升的高标准。同时,因为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他们办事更加谨慎、严谨,也许可以叫“职业病”吧,这也让律师们在日常生活中一直处于比较紧张的状态,对于很多事情的处理方式相对来说就不一样,所以也累些。律师从业风险越来越高

宜昌律师生存状态调查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律师行业 多数律师心理压力大 律师“饭”越来越不好吃
2008-12-19熊辉
商报记者熊辉【核心提示】
  近日,我市几位知名律师因帮助市民主张应有的权利而接连遭受人身伤害,一时在我市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同时也让我们对这个曾经拥有着美丽“光环”的高尚职业——律师目前的生存状态、执业环境有了更多的关注。
  伸张正义、惩恶扬善,一直是我们对律师这个行业的社会评价,也因此让很多怀揣梦想的年轻人想成为一名受人尊敬的律师。据了解,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我市就有852人报名,比2007年的报名人数增长了13%。而且近日司法考试成绩已经公布,我市有185名考生达到合格分数线。近日,面对目前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记者就此采访了即将成为律师的人、正在当律师的人以及律师身边的人,走进这些乐于为民伸张正义的“英雄”们的内心世界。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律师行业
       “最开始进入这行,也是雄心壮志,内心充满了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可是工作一段时间之后,我发现现实和理想有很大差距,其间也失望过,确实很彷徨,甚至觉得梦想破灭了,但现在对于很多差距我开始变得释然,我不会放弃的。”在宜昌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实习律师的小陈告诉记者。
  很多实习律师基本上都是法律专业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而且这几年,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也越来越多,也就是说即将成为律师的人越来越多。即将转正的实习律师、法学硕士小胡说,其实不是每一个人都适合做律师的,除了专业知识,性格、能力、资源、心态这些都很重要。律师处在现在的社会,其实也是一个弱势群体,但她既然选择做律师,就会一直坚持下去,只是,理想的实现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和自我调整。
       多数律师心理压力大
  律师似乎每天都忙于整理材料、开庭辩护、会见当事人等工作,很多资深律师的业务量很大,几乎没有闲暇时间来放松自己,因此很多律师朋友提到最多的是“忙”和“累”。
  其实,忙点也好,心里很充实,就怕不忙,心里反而更累。为什么这么说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刘劲整天和律师打交道,应该最有发言权了。刘主任说,很多人都会觉得律师的职业很风光,实际上他们背后付出了很多常人无法体验的辛苦。年轻律师业务相对较少,心理压力就会很大,四处忙着扩展业务渠道,而资深律师确实很忙碌,但也会有心理压力,他们的压力来自于自己不断提升的高标准。同时,因为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他们办事更加谨慎、严谨,也许可以叫“职业病”吧,这也让律师们在日常生活中一直处于比较紧张的状态,对于很多事情的处理方式相对来说就不一样,所以也累些。
       律师从业风险越来越高
  从事律师工作有10余年的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金涛,说起律师的执业环境,脱口而出的三个字就是“风险高”。
  律师作为一名社会法律工作者,为了调查案件经常奔走在社会“前沿”,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何律师说,目前的律师执业环境很复杂,矛盾冲突更激烈,律师要懂得自身的保护,依法诚信执业,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不满,引发冲突。“现在律师庭下的工作更重要。”何律师向记者讲述了最近发生的一个案子。该案是一起宜都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双方矛盾冲突相当激烈,最终导致了刑事案件的发生。何律师作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在庭下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双方一度陷入僵局,甚至又要大打出手,为了化解双方矛盾,何律师一边要求被告方积极赔偿,一边说服受害人依法处理,避免受害人借助其他非正常手段获得赔偿,经过一个多月的深入细致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何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和支持。           律师“饭”越来越难吃了
       “难,做律师不容易。”来自民基律师事务所的余立宁律师说,初来宜昌时人生地不熟,无论个人是否有工作能力,无论之前在外地经历有多优秀,都不会马上被社会公众认可,这时面对更多的是社会生存竞争的压力。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对每一个当事人委托的事都做到尽职尽责,逐渐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现在是自己给自己施压,要想做一名出色的律师,必须比别人付出更多。
说到这里,幽默的余律师打了个比方,他把当事人委托的每一件案件都当成去参加一场奥运会比赛,去努力拼搏争夺每一块“金牌”,同时还感到自己就像是转播现场的运动员,既有当事人及亲友在盯着,还有对方当事人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在盯着,稍有疏忽,输掉的就不仅仅是一场诉讼。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宜昌有很多跟余律师一样的律师,肩负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始终严格自律,维护着法律的公正,受到老百姓的肯定。
       律师做好事也有很多无奈
  累倒也不算什么,提起多年的律师从业经历,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申学良律师道出了他心中的郁闷,也是很多律师都会遇到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律师有时很无奈,明明知道当事人有道理,有现成的法律依据可以支持,但最终的审判结果却没有倾向当事人一方。
  说起近日取得阶段性胜利的一起劳务费纠纷案子,申律师脸上才露出了些许微笑。申律师告诉记者,这起劳务费官司打了将近5年了,反反复复起诉,当事人已经被折腾得倾家荡产了,现在拿着低保过日子,看着非常可怜。所以有时感觉在法律面前很无助,甚至让当事人和律师都很失望。但他不会放弃的,社会还是会伸张正义,法律还是会尊重事实。采访中,申律师说,他一定要为当事人拿回应得的劳务费。那一刻,记者看到了申律师为赢得最后胜利流露出的坚定眼神。
       做律师其实挺有成就感
  彷徨、忙碌、心累、无奈……也许每个律师都经历过、体验过,其中也包括当了16年律师的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书国,但他却总能表现出特有的自信。“对自己从事的律师职业感觉怎样?”“为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而感到骄傲,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殷律师回答道。
  殷律师就此专门给记者举了一个法律案例。近日,殷律师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成功帮助一名原本判死刑的当事人最后改判无期徒刑,改判使得当事人能够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殷律师说,虽然他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不拿一分钱,但实现了当事人的权利就很有成就感,心里很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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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穿越千里的户籍证明回执一封感谢信
发表时间:2013-7-13 作者:罗国政 来源:第2650期
  李春兰动情地说:“没有想到贵州大山里的警察这样好,为我们节省了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是湖北省夷陵律师事务所申学良在寄给大方县公安局的感谢信中提到的。
  通过申学良寄到大方县公安局的感谢信,我们才知道事情的原委。原来,李春兰是大方县鼎新乡新场村村民,外出湖北省宜昌市务工多年,现长期在湖北省宜昌市居住,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今年5月8日便委托湖北省夷陵律师事务所申学良律师到大方县鼎新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申学良千里迢迢从宜昌到大方县为李春兰申请补办居民户口簿,鼎新派出所内勤民警王永恒热情接待申学良,在几分钟之内就将补办好的居民户口薄送到申学良手中,为此申学良很感动。但因申学良一时疏忽大意,回到湖北省宜昌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准迁证时,才发现少了李春兰的户籍证明,这下可把李春兰和申学良急坏了,如果再次从湖北宜昌赶往贵州大方,往返两千多里的路程不说,至少需要一个多星期的时间,还要花费3000多元的车旅费。
  为此,申学良灵光一闪,抱着死马当作活马医的想法,通过电话联系鼎新派出所民警王永恒,请他帮忙出具一张李春兰的户籍证明寄到湖北宜昌。王永恒爽快的答应了,于当天就将李春兰的户籍证明寄往湖北宜昌,这让李春兰和申学良喜出望外,为之感动,并发自内心的感激写了一封感谢信寄到大方县公安局。
  正是因为大方县公安局近几年来积极开展文明示范窗口的创建和文明示范标兵的培养,加强对每一个民警的教育和管理,才有了鼎新派出所王永恒这样的好民警,态度热情、工作细心,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从本职工作的点点滴滴,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为民排忧解难,举手之间解决了群众的一大难题,不仅体现了自身良好的素质修养,还体现了大方县公安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整体形象。

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与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鄂西陵行初字第00014号
  原告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宜昌市葛洲坝商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张恩喜,夷陵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申学良,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住所地宜昌市环城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华,市社保基金征稽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志超,市社保基金征稽局申报审定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元,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申学良,男,仡佬族,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夷陵律师事务所不服被告市社保基金征稽局向其征收退休职工申学良医学保险费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4日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申学良与本案被诉行政征收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同年3月14日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申学良,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志超、王庆元,第三人申学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夷陵律师事务所诉称:原告单位职工申学良于2011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但被告仍要求原告每月为其缴纳基本医学保险费和大额医学保险费。原告找被告交涉,被告知只要原来是单位缴纳社会统筹的,该项费用由单位缴纳至退休职工死亡为止。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超收行为。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医学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学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学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国家目前对基本医学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未做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学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后,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实施该决定的规定,有的有缴费年限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实施该决定后的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上海市规定为15年;武汉市规定为男30年、女25年。上述各地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定,即在实施该决定前参加工作的,实施决定后退休的人员,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视为基本医学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没有发现任何地方有要求单位为退休职工缴费至其死亡的规定。湖北省没有缴费年限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退休人员的医学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人平工资乘以退休人员人数的7%”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学保险费。”该条未规定缴费年限,但也没有关于单位为退休人员缴费至其死亡的规定。申学良退休时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为41年,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远远超过各省市规定的医保费缴费年限,其退休后单位不应再为其继续缴纳医学保险费。因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市社保基金征稽局向原告收取退休职工申学良医学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停止征收并赔偿违法超收的医学保险费3673.1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市社保基金征稽局辩称:1、核定原告夷陵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医学保险费,是被告的法定职责。2、原告职工申学良退休后,原告仍应为其缴纳医学保险费。《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制度的决定》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学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学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各地规定执行”。湖北省《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163号)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上规定可见,城镇职工医保并未将退休人员及用人单位排除在外,而是应依法参保。且医学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退休人员的医学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人平工资乘以退休人员人数的7%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学保险费。按宜昌市的这一规定,只要是单位退休人员,其用人单位就应为其缴纳医学保险费,没有对缴费年限作规定。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在死亡前,用人单位都应为其缴纳医学保险费。目前对这一规定的执行应不存在异议。宜昌市的这一规定不违反《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医学保险的个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学保险费的规定。3、被告只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经办机构,只能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无权制定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单,被告称该证据来源于夷陵律师事务所,证明被告2011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向原告收取其退休职工申学良的医学保险费共计3673.11元。
  同时,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有: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制度的决定》44号)第一条、第三条。
  2、《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3、原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及城区医学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5号文),附《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城镇职工大额医学保险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163号文)第一条第项。
  5、《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6、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7、《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城区职工大额医学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管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人申学良述称:同原告的观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单是被告从原告单位获取的。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观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第三人申学良系原告夷陵律师事务所退休职工。2011年5月申学良办理退休手续。2011年6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向原告收取退休职工申学良医学保险费共计3673·11元。其中基本医学保险费每月按被告提交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单》中“退休基数”栏记载的退休基数×7%的数额收取,大额医学保险费按7元/月/人收取。原告认为,第三人申学良退休时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为41年,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远远超过其他各省市规定的医保费缴费年限。其退休后单位不应再为其继续缴纳医学保险费。因此,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根据该规定,被告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依法向所辖区内应当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对此无争议。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向原告征收退休职工医学保险费的程序也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向原告征收退休职工申学良医学保险费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和原告请求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社会保险法》中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学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与之对应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学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收取退休职工申学良的医学保险费包括基本医学保险费和大额医学保险费两部分。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前述医学保险费的行为违法,提出了停止征收、并赔偿违法超收的医学保险费的请求。
  一、关于基本医学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制度的决定》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学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学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学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学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制度指导意见》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根据前述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学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学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学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学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基本医学保险政策性强,目前,全国各地均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制定并执行的地方政策。我省对《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学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没有统一规定,宜昌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退休人员的医学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人平工资乘以退休人员人数的7%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学保险费”。这一政策规定了单位退休人员,其医学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人平工资乘以退休人员人数的7%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学保险费;但对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学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也未作出规定。原告诉状中也认可这一事实。因此,被告执行本市政策,按照前述《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原告收取退休职工申学良基本医学保险费的行为不违反《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医学保险的个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学保险费”的规定。原告诉称申学良退休时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为41年,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远远超过其他各省市规定的医保费缴费年限。其退休后单位不应再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医学保险费的观点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此,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市社保基金征稽局向其收取退休职工申学良基本医学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大额医学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中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学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与之对应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学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大额医学保险显然不属于《社会保险法》所列社会保险范畴。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大额医学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征收大额医学保险费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向原告征收退休职工大额医学保险费的依据是本市制定的地方政策。即《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学保险实施办法》、原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及城区医学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5号)和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城区职工大额医学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管意见》,其征收大额医学保险费的行为不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的法定职责;另被告系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原告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市社保基金征稽局向其收取退休职工申学良大额医学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征收并赔偿违法超收医学保险费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了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从以上规定看出,被告赔偿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造成原告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如前所述,原告要求判决确认被告市社保基金征稽局向原告收取退休职工申学良医学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本院没有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征收并赔偿违法超收的医学保险费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向其收取退休职工申学良医学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停止征收并赔偿违法超收的医学保险费3673.11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建军
  审 判 员  章富翠
  人民陪审员  陈 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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