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法院档案卷宗(1995)西行初字第11号(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

宜昌两级法院档案卷宗 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卷宗造假缺失

两级法院卷宗目录页数与实际连面带底页数不一致

人名多次改名及常识性错误 法律文书不敌小学生水平

一审区法院卷宗缺失 二审中院如何判决

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

原被告公安反馈错案 宜昌中院如何交卷

1995)西行初字第11 审判长邹顺友 审判员叶建国 向建军 书记员汪红卫

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 审判长姚世铸 代理审判员朱志敏 代理审判员曹斌 书记员阮思军

矿老板唐显焜诉讼代理人:葛洲坝集团公安处法制科科长申学良(现善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制科干部蒋诗胜 夜明珠治安办民警朱玉平 王春明

2016.11.17-11.22原告分别复印两级法院卷宗1995)西行初字第11号『拍照卷宗原件』(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卷宗复印件』2021.1.29彩印二审中院卷宗

 

调解书引发宜昌中院买官窝案:宜昌城中城葛洲坝矿老板华立经营部经理唐显焜葛洲坝集团企业法庭职工唐显焜下海经商)为买官宜昌中院葛洲坝法庭庭长漂白掩盖行凶伤人罪行,指使被告公安 (办案程序颠倒安排假证人使用作废公章炮制伪证)编造案情和法官采信伪证办假案枉法判决。

起因: 1994.12.1唐显焜为其老婆熊婉贞江西内侄熊长江不服从学校管理,私闯学校办公室泄愤打伤教师,扬言用犯罪分子报复,因唐嚣张身份,无人敢管。该教师惧怕唐的势力报复,草拟一调解书草稿给学校领导要求双方正式一式三份平息事端,被拒绝。1995.5.10教师之子因与唐理论发生相互殴打,1995.5.30下午4点治安办朱玉平两人口头传唤要教师父子到治安办,31教师意识到事态严重立即到夜明珠治安办提交材料,7点学校转来治安办传唤证传唤教师之子,传唤证经到公安处一问发现是假的,系葛洲坝集团职工治安办联防队员范世文冒充治安办主任涂改伪造。治安办朱玉平以唐打教师超过六个月(实际并无超过)有调解书为由拒绝受理,教师指出调解书是篡改伪造,朱玉平称不管真假。治安办李主任称,这里没有范世文主任。因治安办公安充当唐显焜报复代理人拘留教师之子,教师之子(原告)不服公安处治安管理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程序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和第三十条:“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被告公安办案程序(颠倒)、事实不清(伪造证据)、适用法律(错误):

长江葛洲坝工程局公安处1994年更名为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公安处,一年后被告1995年法律文书公章仅答辩状使用葛洲坝集团公安处公章,其他均使用长江葛洲坝工程局公安处作废的公章和单位名称。

1超前单人取证安排证人2二十天后传唤讯问原告3 “受害人”报案笔录4裁决

1995.5.10“现场精准目击证人两民工”询问笔录排版格式字数一致(治安办王春明超前单人取证,案发时间9点)。西陵区法院卷宗页码000032-000035

1995.5.22唐显焜公安处法医鉴定。卷宗页码000025

1995.5.31假传唤证(仅原告有1份,原告开庭质证时将原件上交区法院,传唤证上面已被原告标注是假的。卷宗传唤证无批报程序。)卷宗页码000015

1995.6.2上午原告被治安办朱玉平恫吓诱导下笔录,治安办两讯问人签名均为一人笔迹,与笔录内容笔迹不符,唐显焜被公安改名唐显坤卷宗页码000026-000029下午“受害报案人”唐显焜在治安办询问笔录,编造案情,自称个子比原告高、原告跑葛洲坝法庭去了(原告笔录到法庭给领导看了伤处和被撕破的衣服,被告公安、法官掐头去尾从无调查)…,治安办两询问人签名均为一人笔迹,教师父子被恶意变态改名(原告父所指写王崇明 宜昌中院卷宗页码24卷宗页码000030-000031

1995.6.4关于原告殴打他人一案调查及处理意见(报案时间10点)。原告父子被恶意改名。卷宗页码000021

落款日期1995.10.4被掉包治安处罚申请表无编号(注:8.9庭审结束签字时发现处长没签字受理立案登记表也无编号案发时间9卷宗页码000022

1995.6.15治安处罚裁决书第95147号(治安办朱玉平、王春明仅让原告在1张签字,其余2张没签字。)卷宗页码000016000036000037

1995.7.14被告公安超前答辩状(案发时间8点,使用正确单位名称和公章)。卷宗页码00006

1995.7.17被告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审判长邹顺友将行政案件改为民事案件,送达人汪红卫改名汪宏卫)。卷宗页码00005

1995.7.20-21被告公安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使用作废的公章和单位名称。卷宗页码000010-000012

1995.8.3被告区法院传票存根(法官将被告单位名称纠正,开庭时被告称传票忘了带)。卷宗页码000053

1995.8.4原告区法院传票、被告答辩状在被告公安处法制科蒋诗胜领取(原告父签字用的是蒋诗胜的弯尖书法笔,可见蒋在治安处罚裁决书、代理词中的字迹用笔一样)。卷宗页码000054

1995.8.8西陵区法院审判长邹顺友通知追加本案利害关系第三人唐显焜(第二被告)参加诉讼出庭被无正当理由拒绝。理由:因为伤害损失不大,我作为一个法院工作者,我不想参加本案诉讼。编造我们家乡认为小腿上,就是脚上面。卷宗页码000049-000050

1995.8.9一审西陵区法院开庭,被告代理人公安处法制科长申学良称法院传票忘了带,原告律师有理有据完胜被告公安,甚至于审判长邹顺友也帮原告质疑被告公安的单位名称、王春明单人取证和为什么不传唤从葛洲坝法庭返回学校的原告等,申学良称公章没来得及换,王春明称看他比较老实没有传唤,最后法制科干部蒋诗胜在庄严的法庭上公然叫嚣:我们葛洲坝比较特殊,说错一句话,写错一个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报也有出错的时候(中院卷宗页码20整个庭审人员顿时哄堂大笑,法警笑弯腰,庭审录像可推翻两级法院判决

原告父两次问审判长邹顺友判决书何时下,邹说,要有思想准备,弄不好是报复,并说对公安处说好了。后借口行政干预要维护公安形象,原告被迫接受审判长邹顺友打包票的明判暗调罚款200

1995.9.22区法院拿判决书,判决书案发时间9。原告父按邹顺友的意思,主动向蒋诗胜表达了歉意。邹对蒋诗胜说,人家告你们也是应该的,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不是目的,回去变更一下,防止矛盾激化。蒋说,不上诉,回去灵活掌握好商量。蒋走后,邹对原告父子说,有些话不好说,不行到时候就走。

被告公安95147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依据:答辩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庭审笔录第5页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卷宗页码000060

区法院判决书上邹顺友又将被告公安处单位名称改错被告代理人公安处法制科长申学良改名申学文,调解书被公安和审判长认定为真。(被告提交调解书系复印件,原件在哪?几人笔迹?小学生也可辨别真假。一审卷宗多处涂改,仅唐显焜在庭审笔录多次改名唐显忠、唐显昆、唐X,判决书唐显 ,庭审笔录质证有问不见答选择性记录,其中9无原被告双方签字,无空格行卷宗页码000056-000065。被告代理词:根据原告提供的情况,这些人根本不在案件现场,他们说的情况均是原告讲的,不是本案的直接证据,调查无必要和意义原告为推翻被告的治安处罚,不惜找人(现场真实目击证人)做伪证,向法庭提供伪证建议法院审理后依法追究原告妨碍诉讼的行为卷宗页码000070-000073

被告公安拿到判决书后翻脸拒绝审判长邹顺友打包票的明判暗调原告父要求复印区法院卷宗含庭审笔录无果,原告父被迫上诉到宜昌中院,在二审前原告审判长邹顺友的意思逃离宜昌。

1995.10.7原告上诉状:被上诉人伪造隐藏证据不按法律程序办案、威胁恫吓压制人处理不公平,被告开庭后9.49.5两天事后补证,要求撤销被告治安处罚。(两份同样内容上诉状原件,法官没有把上诉状送达给被告,缺送达回证。)中院卷宗页码5-6

1995.10.12二审被告公安答辩状使用作废的单位名称长江葛洲坝工程局公安处,仅公章使用名称正确名称葛洲坝集团公司公安处。案发时间9点,唐显焜被公安改名唐显琨,王业宏改名汪业宏中院卷宗页码7-8

1995.11.10二审被告公安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手写)、授权委托书继续使用作废的公章和单位名称。中院卷宗页码9-10

1995.11.23宜昌中院行政庭法官曹斌、阮思军查笔录发现唐显焜翻供交代矿老板身份(自称华立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经查是华立经营部)、现场真实目击证人一过路劝架教师、被脸盆大石头举过头顶砸在肚子上、案发时间8点、报案时间9医生的诊断是怎样?我记不清楚了。你在法院工作,应当知道法医签定的重要性,怎么拖了12天?有些细节刚才讲的跟在公安讲的不一样?现在由于时间很久,细节我忘了,以在公安说的为准。你是否认识治安办的人?我都不认识的有没有要补充的?没有。在签名写日期后又补充(被识破后心虚)若我以前表述有出入之处,以前者为准。中院卷宗页码12131411.28治安办朱玉平作伪证编造假传唤证上的主任范世文以前是主任现在是书记(范世文是否公安编制可查)。中院卷宗页码15-16

1996.1.4原告父一交二审诉讼费就送达1995.12.28中院判决书,二审宜昌中院审判长姚世铸无视中院调查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维持一审原判。案发时间8点,判决书无送达人、无送达地点不交诉讼费应视为撤诉中院卷宗页码34-38

1996.1.5下午3点,曹斌对原告父说:唐本人这是以合法身份达到非法目的,你们和公安处协商,不行再找我。

一张半纸两级法院判决书被告单位、7人姓名等多次被公安法院任意改名、案发时间8910?公安法院均自我矛盾、判决书连续三个讯问证明本案无受害者。区法院收取“交来诉讼活动费100元”二审判决书上写区法官不知地方由被告公安带路8.9开庭9.5审判长邹顺友开庭后帮被告取证补证。)两级法院卷宗页数与目录、备考表所记不符:西陵区法院卷宗目录记录连面带底86页,备考表记录连面带底89页,卷宗右上角机打页码与手写页码对应排序不一致出入相差有29101三种,其中页码000008000009之间一页无编码。宜昌中院卷宗备考表正卷40页副卷19页,无被告收到上诉状的送达回证,页码有2525-12727-1,立卷人检查人均为同一人。

2015.2.4西陵区法院监察室凌白未主任和左法官接访,凌主任反馈:卷宗缺失、乱收费、人名错误等,对一审庭审录像的去向,称处理完了会通知

2018.2.23下午宜昌中院监察室主任张萍和行政庭庭长闵珍斌联合接访均认定调解书为真。张萍否定区法院监察室调查结论,辩称中院档案齐全。原告信访人索要接待笔录复印不给,张萍称再审超过时效,看能不能通过其他司法救助渠道解决。

因原告一直不断举报葛洲坝法院首任矿老板院长唐显焜有案底买官违法乱纪(含违规多占多套房、将失业儿子内招进葛洲坝检察院等),唐显焜现藏匿武汉。

2019.11.19市监委嗯呃停顿式反馈(唯一正确2处,其他部分包庇掩盖。):唐显焜交待没有与任何人写过和达成过相关调解书、1995年工作单位华立经营部...

2020.7.17宜昌市检察院认定办案法官违纪(办案法官违纪本身归中院内部监察室处理),该诉求暂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受理范围通过机要移送中院立案二庭。

几年间宜昌中院接待日多位院领导班子成员(王春晖、龙文、周林波、黄家波)发现错案多次批示,宜昌中院个别人阻挠错案纠错追责。

2021年宜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原告当事人向宜昌司法四大家投诉反映。因多年多位中院院领导信访接待发现本案存在错案的问题,3.10宜昌中院主动提出走再审程序。4.14中院立案二庭收取申诉状,复印身份证,当事人填写再审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1.6.22原被告行政单位公安分局一副局在派出所在社区人员见证下,反馈当年办错案。

对本案法官存在违纪违法线索,中院无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本案是否是错案腐败窝案,办案公安法官是否违纪违法,公开西陵区法院一审庭审录像带、宜昌中院卷宗19页副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5-12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二)讯问(三)取证(四)裁决(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公安部机关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细则》、《公安部机关文书档保管期限》等规章的通知 公发[1991]9 1991-7-18

第十六条 治安处罚案卷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2.审批表;3.传唤证(回执);4.讯问记录;5.调查和证据材料;6.检查交代材料;7.裁决书;保证书;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9.解除拘留通知书;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12-24
第十八条 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九条 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六、诉讼卷宗归档
  
第三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张纸判决书背后的腐败窝案


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卷宗造假
宜昌两级法院勾结企业公安包庇矿老板唐显焜买官葛洲坝法院院长
宗号:(1995)西行初字第11号(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



打人流氓矿老板买官宜昌中院法庭庭长
被告公安办案程序违法炮制假证
渎职滥用公权私用作废公章处罚
法官釆信伪证卷宗造假玩法判决
行政案件明判暗调竟要原告跑路
卷宗调包缺失庭审录像带遭销毁
公安收取五百元保证金不了了之
矿老板唐显焜金钱玩转公安法官

        判决书是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它代表着法律的尊严,昭示着社会正义。而漏洞百出的判决书如此出笼,岂不是藐视法律、拿公众开涮、对社会正义的一种无情伤害?
        人们还想问的是,这类无厘头判决书的背后,有没有司法腐败、权钱交易?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当事法官自证清白,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实,荒唐判决书的后果不仅在于制造司法笑料,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严重损害法律尊严与法院形象。对于这种荒唐法官,应该取消他们审案及制作法律文书的资格,追究其乱作为的责任,直至清理出法官队伍。有关方面要从个案中举一反三,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和审判质量,以增强法律公信力,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1994.12.1唐显焜私闯学校办公室打伤原告父亲---1995.5.10与原告发生纠纷---10点报案无报案材料---治安办9:40单人超前取证---5.22案发12天唐显焜找公安做法医鉴定---5.31假传唤证---6.2原告上午、唐显焜下午做笔录---治安处罚拘留原告10天---原告不服该处罚行政诉讼,区法院传票从被告公安处领取。---8.9西陵区法院开庭原告有理有据,审判长帮原告质疑被告公安,被告公安狼狈不堪称下午交材料。---原告被迫接受审判长邹顺友的明判暗调---被告公安拿到判决书翻脸要拘留---1995.11.23宜昌中院行政庭发现矿老板唐显焜虚假供述作伪证---宜昌中院采信伪证知法犯法玩法判决---1996年矿老板买官宜昌中院葛洲坝法庭庭长---2015.2.4西陵区法院监察室发现一审卷宗缺失人名错误乱收费等---2016.11.17-11.22原告分别复印两级法院卷宗发现卷宗档案造假---原告凭法院卷宗造假证据依法信访举报法官违纪违法,中院不依法答复不处理。
①庭审违纪②采信伪证③档案造假原告法院传票从被告公安处领取“交来诉讼活动费”100元系乱收费被告伪造假调解书假传唤证被告公安使用作废公章一审被告公安否认和二审调查矿老板承认的现场目击证人教师一审笔录涂改选择性记录一张无原被告签字二审中院调查发现矿老板虚假供述前后不一致两级法院判决书出现人名错误一审收取“交来诉讼活动费”二审判决书上写区法官不知路一交诉讼费判决书就送达二审判决书一审庭审录像带遭销毁2015.2.4区法院监察室发现卷宗缺失
        被告公安处渎职滥用公权使用作废公章炮制伪证处罚原告,两级法院法官采信伪证配合枉法判决。
        一审西陵区法院卷宗目录:终于看清了2《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在页次中直接从1、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跳到3、受理案件通知书。缺失的是2,即无处罚依据。比如,8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在页次中放在13到19页中。没有具体的行政处依据,就是假案。没有2,怎么能依据治安条例拘留?不能。17合到4里面了。装订卷宗时没有2,因其它页次编号都是手写的且字迹新,可以编造。故后来将37、38混到其它内装订不符合程序和常识。目录1一33都是印刷制品。为什么2不填写?合理怀疑。一审卷宗手写页码和数字页码排序不对应。
        二审宜昌中院卷宗目录:目录空缺备考表备考表立卷检查均为同一人无鉴定检查人,退卷函1995,二审1995年判决1996年交诉讼费,提前做好判决书一交诉讼费就送达,不交诉讼费应视为撤诉。
(1995)西行初字第11号西陵区法院审判长邹顺友 审判员叶建国  向建军  书记员汪红卫
(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宜昌中院审判长姚世铸 代理审判员朱志敏  代理审判员曹斌 书记员阮思军
企业公安(系招工):一个治安办办案人员朱玉平同一天把人名任性玩文字游戏改两次。唐显焜口头报案的记录在哪?20多天后才做笔录。原告父亲改为王崇明,矿老板唐显焜改名唐显坤、唐显琨,王业宏改名汪业宏。被告治安办公安炮制伪证,法律文书作文错别字、涂改,不带法院传票藐视法官扰乱法庭开庭秩序。
被告长江葛洲坝工程局公安处:单位为葛洲坝集团公司公安处,被告法院传票,一审卷宗页码000053页。 1995年所谓的被告长江葛洲坝工程局公安处公章早已作废,仅在一审二审答辩状出现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公安处公章,依然单位名称与公章不符。其余所有卷宗被告均为长江葛洲坝工程局公安处。系作废公章违法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_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23748.htm ......1994年,在国家"抓大放小"的宏观改革背景下,抓住三峡工程上马的机遇,将原“长江葛洲坝工程局”改制为“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两级法院为何采信被告已作废的单位名称?
宜昌法官:一审审判长邹顺友在传票自我降级屈尊当审判员,在卷宗页码00005页盖有西陵区人民法院鲜红大印的送达回证,既然是民事诉状,何来治安处罚?法律文书错别字、涂改,在庭审笔录被改名唐显(忠、昆、X)。采信伪证。中国城市地理名称不如小学生。河北邯郸(邯郸学步这典故全国读书人都知道),变成合肥邯郸。二审判决书甚至于写区法官不知路。一审判决书上申学良改名申学文,二审判决书王业宏改名王业宏。
二审一交诉讼费就审理终结明显做局。判决提前做好待交诉讼费就送达。二审退卷函日期1995年。判决书日期1995.12.18送达日期1996.1.5交诉讼费日期1996.1.4,备考表立卷人检查人均为曹斌一人,鉴定人、检查人无。二审卷宗页码34-40页。
        矿老板唐显焜:1995.8.8下午3:45在区法院行政庭一审审判长邹顺友调查伤情时大玩“脚上面”就是“小腿上”概念,一审卷宗页码000050页。1995.11.23宜昌中院行政庭笔录,唐显焜真实身份宜昌中院葛洲坝法庭执行科长兼华立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二审卷宗页码12-14页。矿老板唐显焜在治安办、西陵区法院、宜昌中院行政庭做笔录时,对案发现场及过程表述前后不一,虚假供述,智商认知能力呈不正常。1996年买官当上宜昌中院葛洲坝法庭庭长,后入党。
     案件起因:矿老板唐显焜(法庭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拉矿生意。原葛洲坝二中职工,1986年葛洲坝电大经济类毕业进入葛洲坝法庭,停薪留职任葛洲坝矿产品公司销售副经理,在掌握客源运输渠道后背离矿产品公司单干与法庭共同发财,从事矿石运输销售暴富而买官。)私闯学校办公室打伤原告父亲不赔偿,后原告讨要说法与矿老板发生纠纷,矿老板利用法院身份,与企业公安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伪造证据调解书、传唤证等报复原告。
        被告公安处办案程序不合法,法官办案程序更不合法。当原告法院传票从被告公安处领取,一个局早已设好,出现在一审庭审现场扛摄像机的两个人是谁?他们是干什么的?是否是审判长邹顺友的一步棋,目的从事肮脏交易保证矿老板唐显焜买官宜昌中级法院下属葛洲坝法庭庭长。一审开庭原告方有理有节,连审判长也质问被告公安,被告公安狼狈不堪。审判长称行政干预了,明判暗调罚款原告200元,维护公安形象,原告被迫接受。可是判决书下来被告公安处翻脸,原告成了肮脏交易的牺牲品。原告最终按邹顺友暗示逃亡。后原告与多次办案公安朱玉平面对面相遇,朱玉平视而不见,拘留最后不了了之。在悲凉的社会现实,原告父母先后离世。   
       卷宗疑点
1、被告公安单人超前取证,1995.5.10唐显焜10点报案,一审卷宗页码000021页。9:40被告取证做笔录,卷宗两民工笔录前后时间排序被刻意颠倒一审卷宗页码000032(10:05)-0000349:40治安办2015.6.4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称唐我办来报案,我办迅速开展工作,一审卷宗页码000021-000022页,报案材料在哪?案发20多天后治安办6月2日上午9:10传唤原告做笔录,下午15:00矿老板做笔录,一审卷宗页码000026-000031页,此举超过案发24小时程序违法。10月4日治安处罚申请表申请拘留原告(处长没签字,卷宗此表已掉包更换事后补证),注意8月9日开庭
2、现场目击证人,1995.11.23宜昌中院行政庭调查笔录矿老板唐显焜承认的现场目击教师,无民工目击。法官发现唐显焜做虚假供述,前后矛盾,口述不一,为什么不去调查取证?审卷宗页码000017页、000031页,二审卷宗页码12-14页两级法院卷宗对现场目击证人教师证词的举证质证认证在判决书上遭隐匿治安办单人取证的两个民工所谓目击证词,排版格式字数惊人一致,仿佛是互相抄袭一审卷宗页码000032-000035页。案发地在离学校不远望洲村十字路口有村民围观。
3、原告和矿老板唐显焜均为轻微伤,为什么两级法院法官选择性不去调查原告伤情和矿老板唐显焜所称原告去了法庭的取证?二者法医鉴定均为事后补做,唯一区别在于矿老板唐显焜为了不影响即将当葛洲坝法庭庭长一职打击报复原告有备而来补证,5月22日补做法医鉴定。更为离奇的是唐显焜在接受中院法官调查时,称对医生做的诊断记不清楚了,二审卷宗页码13-14页。原告是按律师要求依照程序补证。
4、法院收取原告诉讼费与被告公安处答辩状落款日期同一天1995年7月14日,而被告公安处答辩状却又写1995年7月17日接到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7月14日巧合的令人生疑。加上原告法院传票从被告公安处法制科领取,可以证明法官与被告公安处公安串通。
5、假调解书、假传唤证,是否伪造两级法院法官均视而不见,均予以采信。
假调解书,一审卷宗页码000041页,到底是几个人笔迹?可做笔迹鉴定。卷宗假调解书是复印件,原件在哪里?
传唤证,一审卷宗页码000013页、000015页。假传唤证为什么在5月31日晚7点收到要求6月1日前前来本处接受讯问。
假调解书、假传唤证的目的,矿老板唐显焜1994年12月1日私闯学校打伤原告父亲到1995年5月31日刚好半年6个月,治安办公安朱玉平企图以有假调解书,矿老板打原告父亲超过6个月诉讼有效期为由不受理。原告父亲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和矿老板唐显焜的卑鄙报复,立即到治安办报案控告矿老板唐显焜私闯学校打伤人。被告公安处、一审判决书认定“唐与原告父亲在94年12月15日发生纠纷,后经葛洲坝第二中学领导调解解决”一审卷宗页码000021页、000075页。治安办公安及法院判决书认定的唐与原告父亲发生纠纷日期1994年12月15日,更没有超过6个月诉讼有效期内。治安办为什么不受理原告父亲控告矿老板唐显焜私闯学校办公室打伤原告父亲?更为可笑的是治安办公安及一审法官邹顺友把调解签订日期1994年12月15日当成发生纠纷日期写入一审判决书
6、一审开庭笔录页码000064页,为何唯独第9页为什么没有原被告双方签字?最后一行,原:被:没有。没按格式分行写。
7、 卷宗任性改名,原告父亲被治安办公安多次改名为王崇明。唐显焜改名为唐显坤、唐显忠、唐显昆、唐X唐显琨,王业宏改名汪业宏,一审卷宗页码000026页,二审卷宗页码7-8页一审法院庭审笔录改名为唐显忠、唐显昆。西陵区法院送达回执,送达人汪红卫被自己人改名为汪宏卫,一审卷宗页码000005页。 二审判决书把王业宏改名为汪业宏。河北邯郸改名合肥邯郸,公安、法官身为执法人员,是不是文盲?难怪二审宜昌中院判决书上写区法官不知道地方。卷宗错误之处不再一一说明,有待政府人员调查核实。
8、一审庭审录像带,一审出现两个扛摄像机录像的人是谁?完整记录整个庭审过程的录像带哪去了?庭审笔录可以作假,一审卷宗中真实的一些重要细节已经消失在开庭笔录“略”字中,录像带除非特别专业技术人员剪辑造假。宜昌中院监察室称多次去西陵区法院调查没有录像带,此录像带可推翻判决,还原告清白。
9、二审诉讼费没交,判决书从何而来?应属撤诉。
        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第五章 证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举证、质证、认定,证据保全,宜昌的法官不会不知道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施行的是对以前的补充)。
     宜昌司法人员的法律文书出现人名张冠李戴,是笔误?瑕疵?原告允许出错,那么,请问宜昌司法人员对常识性人名、地名、时间打算错多少次?由此可见他们办案草率,如此低劣涂改的办案法律文书质量,判决书幕后令人生疑蹊跷。
     整个卷宗证据似乎临时拼凑突击加工而为,开庭结束签字时看到被告的领导没签字的拘留审批表也终于补上了。两级判决书隐匿经过举证、质证目击证人的证据。剧本已编好这一切目的都是为了帮助一个所谓宜昌中级法院下属葛洲坝法庭执行科长兼华立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显焜金钱运作买官葛洲坝法庭庭长,法院内部人审内部人,公安和法官借此案从中获利。所谓公安处处长签字审批、法院判决维持公安处拘留原告10天的治安处罚裁决为什么最终没有执行的原因。
      官司之后数据显示:
1996年矿老板唐显焜(420500194807110037电话13907201193  6722378)任宜昌中级法院派驻葛洲坝法庭庭长。现已不在宜昌葛洲坝出现,藏匿江西奉新。
1996年公安处法制科长申学良辞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205199610830949 电话13972542796 QQ864174895)。
1997年西陵区法院一审审判长邹顺友任区法院办公室主任,现为西陵区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西陵区法院行政庭邹顺友额外乱收费“交来诉讼活动费”及湖北省财政厅认定自制无效票据属于乱收费


(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






























































































(1995)西行初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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