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法院档案卷宗(1995)西行初字第11号(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
宜昌两级法院档案卷宗 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卷宗造假缺失
两级法院卷宗目录页数与实际连面带底页数不一致
人名多次改名及常识性错误 法律文书不敌小学生水平
一审区法院卷宗缺失 二审中院如何判决
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
原被告公安反馈错案 宜昌中院如何交卷
(1995)西行初字第11号 审判长邹顺友 审判员叶建国 向建军 书记员汪红卫
(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 审判长姚世铸 代理审判员朱志敏 代理审判员曹斌 书记员阮思军
矿老板唐显焜诉讼代理人:葛洲坝集团公安处法制科科长申学良(现善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制科干部蒋诗胜 夜明珠治安办民警朱玉平 王春明
2016.11.17-11.22原告分别复印两级法院卷宗,(1995)西行初字第11号『拍照卷宗原件』(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卷宗复印件』2021.1.29彩印二审中院卷宗
调解书引发宜昌中院买官窝案:宜昌城中城葛洲坝矿老板华立经营部经理唐显焜(葛洲坝集团企业法庭职工唐显焜下海经商)为买官宜昌中院葛洲坝法庭庭长漂白掩盖行凶伤人罪行,指使被告公安 (办案程序颠倒安排假证人使用作废公章炮制伪证)编造案情和法官采信伪证办假案枉法判决。
起因: 1994.12.1唐显焜为其老婆熊婉贞江西内侄熊长江不服从学校管理,私闯学校办公室泄愤打伤教师,扬言用犯罪分子报复,因唐嚣张身份,无人敢管。该教师惧怕唐的势力报复,草拟一调解书草稿给学校领导要求双方正式一式三份平息事端,被拒绝。1995.5.10教师之子因与唐理论发生相互殴打,1995.5.30下午4点治安办朱玉平两人口头传唤要教师父子到治安办,31日教师意识到事态严重立即到夜明珠治安办提交材料,晚7点学校转来治安办传唤证传唤教师之子,传唤证经到公安处一问发现是假的,系葛洲坝集团职工治安办联防队员范世文冒充治安办主任涂改伪造。治安办朱玉平以唐打教师超过六个月(实际并无超过)有调解书为由拒绝受理,教师指出调解书是篡改伪造,朱玉平称不管真假。治安办李主任称,这里没有范世文主任。因治安办公安充当唐显焜报复代理人拘留教师之子,教师之子(原告)不服公安处治安管理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程序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和第三十条:“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被告公安办案程序(颠倒)、事实不清(伪造证据)、适用法律(错误):
长江葛洲坝工程局公安处1994年更名为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公安处,一年后被告1995年法律文书公章仅答辩状使用葛洲坝集团公安处公章,其他均使用长江葛洲坝工程局公安处作废的公章和单位名称。
1超前单人取证安排证人2二十天后传唤讯问原告3 “受害人”报案笔录4裁决
1995.5.10“现场精准目击证人两民工”询问笔录排版格式字数一致(治安办王春明超前单人取证,案发时间9点)。西陵区法院卷宗页码000032-000035
1995.5.22唐显焜公安处法医鉴定。卷宗页码000025
1995.5.31假传唤证(仅原告有1份,原告开庭质证时将原件上交区法院,传唤证上面已被原告标注是假的。卷宗传唤证无批报程序。)卷宗页码000015
1995.6.2上午原告被治安办朱玉平恫吓诱导下做讯问笔录,治安办两讯问人签名均为一人笔迹,与笔录内容笔迹不符,唐显焜被公安改名唐显坤,卷宗页码000026-000029。下午“受害报案人”唐显焜在治安办询问笔录,编造案情,自称个子比原告高、原告跑葛洲坝法庭去了(原告笔录到法庭给领导看了伤处和被撕破的衣服,被告公安、法官掐头去尾从无调查)…,治安办两询问人签名均为一人笔迹,教师父子被恶意变态改名(原告父所指写王崇明 宜昌中院卷宗页码24)。卷宗页码000030-000031
1995.6.4关于原告殴打他人一案调查及处理意见(报案时间10点)。原告父子被恶意改名。卷宗页码000021
落款日期1995.10.4被掉包治安处罚申请表无编号(注:8.9庭审结束签字时发现处长没签字,受理立案登记表也无编号,案发时间9点。)卷宗页码000022
1995.6.15治安处罚裁决书第95147号(治安办朱玉平、王春明仅让原告在1张签字,其余2张没签字。)卷宗页码000016、000036、000037
1995.7.14被告公安超前答辩状(案发时间8点,使用正确单位名称和公章)。卷宗页码00006
1995.7.17被告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审判长邹顺友将行政案件改为民事案件,送达人汪红卫改名汪宏卫)。卷宗页码00005
1995.7.20-21被告公安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使用作废的公章和单位名称。卷宗页码000010-000012
1995.8.3被告区法院传票存根(法官将被告单位名称纠正,开庭时被告称传票忘了带)。卷宗页码000053
1995.8.4原告区法院传票、被告答辩状在被告公安处法制科蒋诗胜领取(原告父签字用的是蒋诗胜的弯尖书法笔,可见蒋在治安处罚裁决书、代理词中的字迹用笔一样)。卷宗页码000054
1995.8.8西陵区法院审判长邹顺友通知追加本案利害关系第三人唐显焜(第二被告)参加诉讼出庭被无正当理由拒绝。理由:因为伤害损失不大,我作为一个法院工作者,我不想参加本案诉讼。编造我们家乡认为小腿上,就是脚上面。卷宗页码000049-000050
1995.8.9一审西陵区法院开庭,被告代理人公安处法制科长申学良称法院传票忘了带,原告律师有理有据完胜被告公安,甚至于审判长邹顺友也帮原告质疑被告公安的单位名称、王春明单人取证和为什么不传唤从葛洲坝法庭返回学校的原告等,申学良称公章没来得及换,王春明称看他比较老实没有传唤,最后法制科干部蒋诗胜在庄严的法庭上公然叫嚣:我们葛洲坝比较特殊,说错一句话,写错一个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报也有出错的时候。(中院卷宗页码20)整个庭审人员顿时哄堂大笑,法警笑弯腰,庭审录像可推翻两级法院判决。
原告父两次问审判长邹顺友判决书何时下,邹说,要有思想准备,弄不好是报复,并说对公安处说好了。后借口行政干预要维护公安形象,原告被迫接受审判长邹顺友打包票的明判暗调罚款200元。
1995.9.22区法院拿判决书,判决书案发时间9点。原告父按邹顺友的意思,主动向蒋诗胜表达了歉意。邹对蒋诗胜说,人家告你们也是应该的,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不是目的,回去变更一下,防止矛盾激化。蒋说,不上诉,回去灵活掌握好商量。蒋走后,邹对原告父子说,有些话不好说,不行到时候就走。
被告公安95147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依据:答辩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庭审笔录第5页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卷宗页码000060
区法院判决书上邹顺友又将被告公安处单位名称改错,被告代理人公安处法制科长申学良被改名申学文,调解书被公安和审判长认定为真。(被告提交调解书系复印件,原件在哪?几人笔迹?小学生也可辨别真假。一审卷宗多处涂改,仅唐显焜在庭审笔录多次改名唐显忠、唐显昆、唐X,判决书唐显 ,庭审笔录质证有问不见答选择性记录,其中第9页无原被告双方签字,无空格行,卷宗页码000056-000065。被告代理词:根据原告提供的情况,这些人根本不在案件现场,他们说的情况均是原告讲的,不是本案的直接证据,调查无必要和意义…原告为推翻被告的治安处罚,不惜找人(现场真实目击证人)做伪证,向法庭提供伪证…建议法院审理后依法追究原告妨碍诉讼的行为…卷宗页码000070-000073
被告公安拿到判决书后翻脸拒绝审判长邹顺友打包票的明判暗调,原告父要求复印区法院卷宗含庭审笔录无果,原告父被迫上诉到宜昌中院,在二审前原告按审判长邹顺友的意思逃离宜昌。
1995.10.7原告上诉状:被上诉人伪造隐藏证据不按法律程序办案、威胁恫吓压制人处理不公平,被告开庭后9.4、9.5两天事后补证,要求撤销被告治安处罚。(两份同样内容上诉状原件,法官没有把上诉状送达给被告,缺送达回证。)中院卷宗页码5-6
1995.10.12二审被告公安答辩状使用作废的单位名称长江葛洲坝工程局公安处,仅公章使用名称正确名称葛洲坝集团公司公安处。案发时间9点,唐显焜被公安改名唐显琨,王业宏改名汪业宏。中院卷宗页码7-8
1995.11.10二审被告公安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手写)、授权委托书继续使用作废的公章和单位名称。中院卷宗页码9-10
1995.11.23宜昌中院行政庭法官曹斌、阮思军调查笔录发现唐显焜翻供交代矿老板身份(自称华立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经查是华立经营部)、现场真实目击证人一过路劝架教师、被脸盆大石头举过头顶砸在肚子上、案发时间8点、报案时间9点…医生的诊断是怎样?我记不清楚了。你在法院工作,应当知道法医签定的重要性,怎么拖了12天?有些细节刚才讲的跟在公安讲的不一样?现在由于时间很久,细节我忘了,以在公安说的为准。你是否认识治安办的人?我都不认识的有没有要补充的?没有。在签名写日期后又补充(被识破后心虚)若我以前表述有出入之处,以前者为准。中院卷宗页码12、13、14。11.28治安办朱玉平作伪证编造假传唤证上的主任范世文以前是主任现在是书记(范世文是否公安编制可查)。中院卷宗页码15-16
1996.1.4原告父一交二审诉讼费就送达1995.12.28中院判决书,二审宜昌中院审判长姚世铸无视中院调查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维持一审原判。案发时间8点,判决书无送达人、无送达地点,不交诉讼费应视为撤诉。中院卷宗页码34-38
1996.1.5下午3点,曹斌对原告父说:唐本人这是以合法身份达到非法目的,你们和公安处协商,不行再找我。
一张半纸两级法院判决书被告单位、7人姓名等多次被公安法院任意改名、案发时间8点9点10点?公安法院均自我矛盾、判决书连续三个讯问证明本案无受害者。区法院收取“交来诉讼活动费100元”二审判决书上写区法官不知地方由被告公安带路(8.9开庭9.5审判长邹顺友开庭后帮被告取证补证。)两级法院卷宗页数与目录、备考表所记不符:西陵区法院卷宗目录记录连面带底86页,备考表记录连面带底89页,卷宗右上角机打页码与手写页码对应排序不一致出入相差有29、10、1三种,其中页码000008、000009之间一页无编码。宜昌中院卷宗备考表正卷40页副卷19页,无被告收到上诉状的送达回证,页码有25、25-1、27、27-1,立卷人检查人均为同一人。
2015.2.4西陵区法院监察室凌白未主任和左法官接访,凌主任反馈:卷宗缺失、乱收费、人名错误等,对一审庭审录像的去向,称处理完了会通知。
2018.2.23下午宜昌中院监察室主任张萍和行政庭庭长闵珍斌联合接访均认定调解书为真。张萍否定区法院监察室调查结论,辩称中院档案齐全。原告信访人索要接待笔录复印不给,张萍称再审超过时效,看能不能通过其他司法救助渠道解决。
因原告一直不断举报葛洲坝法院首任矿老板院长唐显焜有案底买官违法乱纪(含违规多占多套房、将失业儿子内招进葛洲坝检察院等),唐显焜现藏匿武汉。
2019.11.19市监委嗯呃停顿式反馈(唯一正确2处,其他部分包庇掩盖。):唐显焜交待没有与任何人写过和达成过相关调解书、1995年工作单位华立经营部...
2020.7.17宜昌市检察院认定办案法官违纪(办案法官违纪本身归中院内部监察室处理),该诉求暂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受理范围通过机要移送中院立案二庭。
几年间宜昌中院接待日多位院领导班子成员(王春晖、龙文、周林波、黄家波)发现错案多次批示,宜昌中院个别人阻挠错案纠错追责。
2021年宜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原告当事人向宜昌司法四大家投诉反映。因多年多位中院院领导信访接待发现本案存在错案的问题,3.10宜昌中院主动提出走再审程序。4.14中院立案二庭收取申诉状,复印身份证,当事人填写再审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1.6.22原被告行政单位公安分局一副局在派出所在社区人员见证下,反馈当年办错案。
对本案法官存在违纪违法线索,中院无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本案是否是错案腐败窝案,办案公安法官是否违纪违法,公开西陵区法院一审庭审录像带、宜昌中院卷宗19页副卷。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二)讯问(三)取证(四)裁决(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公安部机关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细则》、《公安部机关文书档保管期限》等规章的通知 公发[1991]9号 1991-7-18
第十六条 治安处罚案卷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2.审批表;3.传唤证(回执);4.讯问记录;5.调查和证据材料;6.检查交代材料;7.裁决书;保证书;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9.解除拘留通知书;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12-24
第十八条 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九条 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六、诉讼卷宗归档
第三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张纸判决书背后的腐败窝案
一审西陵区法院卷宗目录:终于看清了2《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在页次中直接从1、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跳到3、受理案件通知书。缺失的是2,即无处罚依据。比如,8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在页次中放在13到19页中。没有具体的行政处依据,就是假案。没有2,怎么能依据治安条例拘留?不能。17合到4里面了。装订卷宗时没有2,因其它页次编号都是手写的且字迹新,可以编造。故后来将37、38混到其它内装订不符合程序和常识。目录1一33都是印刷制品。为什么2不填写?合理怀疑。一审卷宗手写页码和数字页码排序不对应。
(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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