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9日开庭真实情况及背景

以下为原告未获档案卷宗的网上文章
经理打老师如何当上葛洲坝法院院长  官官相护
公开庭审录像  一切真相大白
(民不与官斗,望大家以此为戒)
法官办案不知路?文盲乎?
判决书上连人名都写错。
是故意?还是掩盖?
执法如山?执法如扇乎?
开庭有理;明判暗调;法官失信;公理何在?
当执法者说你有罪时,一切都是百口难辩。灾难的阴影将影响一个家庭的几代人。打官司打的你个人口袋空空,对方则多了一个官场上的哥们。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
通过庭审经过和对比两份判决书,对存在的以下问题,我们无法理解,只有承认我们这个社会有太多的不公。
①原告区法院传票从被告公安处拿。西陵区法院办案法官没用通过法院系统(如葛洲坝法院)途径取证,而是与被告公安联合取证。
西陵区法院收了“交来诉讼活动费”100元,中院判决书上写区法院办案人员不知道地方。
2份判决书上案发时间不一致(8时许、9时许)。西陵区法院判决书:唐显焜殴打原告父亲时间写为1994.12.5(应为1994.12.1)),两级判决书掩盖回避唐显焜是中级法院工作人员身份的事实,中级法院不回避。
两级判决书故意写错人名。西陵区法院判决书连唐显焜、申学良(公安处法制科科长,现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写错,分别写为:唐显昆、申学文。中院判决书上冒一汪姓证人(汪业宏姓名有误应为王业宏,治安办主任是其妹夫)。
西陵区法院判决书否定原告中级法院法医鉴定。
治安办民警使用假传唤证(联防队员冒充领导签印)及假调解书,超前取证,单人取证。10点报案,8点调查。20多天才传唤;从2个离现场200多米远的外地四川民工(给学校做活的)取证;不向当地围观目击的居民调查取证,也从无向公安处派驻二中校警(李、秦二人)取证。
被告公安处答辩状弄虚作假与法院收取原告诉讼费时间一致(1995.7.14),而答辩状上写1995.7.17接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落款单位与公章名称不符,扭曲案发事实。
在法庭上公安处法制科干部:我们葛洲坝比较特殊,说错一句话,写错一个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报也有出错的时候
唐显焜口供伤情与公安处法医鉴定结果相反,法医鉴定书上写扭打而伤。
拘留申请书,时间为1995.10.4(应为6月4日),公安处处长没签字,原告父亲名字被写错。
1994年我父亲在湖北宜昌葛洲坝二中作为一名教师从事拆迁工作(本身也是搬迁户,购买了在建新房4#楼)。唐显焜(原二中老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法庭下属企业华立经营部经理),因其内侄(熊长江,外地人员)长期不交水电房租,偷电,破坏设施,不服从学校管理,强占二中土地盖私房出租。8月份校领导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熊长江一家搬出所租学校房屋,他不但不搬,反而破口大骂,声称,我姑爹是法庭的。我父亲当时做工作说:“是法庭的也不行,要按政策办事。”一起做工作的后勤梁主任、徐迈涛二人说:“在最高法院也不行,非搬不可。”与父亲及同事争吵三次。唐认为不给他的面子,1994年12月1日早9点下雨天唐持伞闯入学校办公室殴打伤我父亲(当时公安处驻二中保卫人员秦、李二人也赶到现场了)。我家人找到他家质问时,唐妻熊婉贞辩解说:“这是个误会。”二中王小夫王书记2小时后当众人面买礼物送唐显焜家。怕唐对学校不利,张平书记对我父亲说:“算了吧,工区你搞不赢,他是法庭的,宜昌市管不了我们,我叫他爱人赔个理,要不然我们就不管了。”我父亲担心事态扩大,唐本人会打击报复我们家,草拟了一个调解书草稿,要求按格式内容双方单位领导及当事人当面签字,一式三份。唐不签,却让他老婆在草稿签了字。学校领导拿来让我父亲签字,我父亲一看不是唐本人签字,便未签字。事后唐不仅没赔理道歉,我父亲被打医药费也没赔(有病例保存)。唐在学校内扬言要用犯罪分子报复,我父亲知道后,找唐的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学校领导包庇唐,也一直不处理。
1995年5月10日上午,在学校附近我路遇唐,责问他打伤我父亲,为什么还不赔医药费?唐抓住我衣服扭打,我挣脱后,出于自卫,捡起路边石头砸在地上吓他。唐说:“你不是我的对手。”我气愤地又拾起石头向他扔去,随即去了唐的单位,向高庭长报案反映情况要求处理,并让高庭长看了被他撕破的衣服和伤处,高庭长说:“不要把事情搞大,对谁都不好,组织会解决好的。”另一张庭长却说:“拿起诉状来。”后回学校,唐妻对我说:“小王算了。”唐说:“我是搞这一行的有办法对付你。”由于父亲没当时找到我,担心出事,到我单位找我。我单位保卫科领导打电话通告夜明珠治安办主任查询我下落下午我到我单位保卫科报案。
为不影响唐入党和当上葛洲坝法庭庭长一职,加上我父亲对在建房屋学校4#楼存在质量问题比较了解并向学校反映情况(有学校住户集体签名反映4#楼问题的提议书和2004年6月22日学校通告写明该楼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保存),引起学校领导的不满。学校领导和夜明珠治安办民警(朱玉平等)串通,用假传唤证(见附件)和我父亲未签字草拟的调解书草稿报复父亲和我,一步一步逼我们去告公安机关。学校领导在工作中刁难、克扣父亲工资,并逼父亲下岗,以达到让我父亲对此事认输的目的。
5月30日治安办民警朱玉平和一民警到我家,让父亲和我明天到治安办,我父亲向他们反映了情况。我父亲意识到事态扩大,当夜写了控告书,31日早交到治安办,5月31日晚7点收到学校后勤主任转来的公安处第95003号传唤证,上写6月1日前来本处接受讯问,主任范世文。6月1日我到公安处接受传唤,公安处民警说没有下达该传唤证。到夜明珠治安办,也无人讯问我,治安办让我第2天来, 6月2日我写材料时,民警朱玉平说:“20天你的伤就好了,那么快,不老实。”父亲到治安办疑问传唤证,民警说这里只有李主任,没有范主任。经了解范世文是联防队员。朱玉平对我父亲说:“你与唐有调解书,这回只处理你儿子与唐的事。”我父亲一看,指出调解书是伪造的,是犯罪行为。朱说:“我不管真假。”父亲找周俊良校长,周说:“调解书(竟是我父亲未签字草拟的调解书草稿)被法庭张庭长拿去复印了,我签字与否记不清了。”6月3日父亲到葛洲坝法庭反映被打问题,一工作人员说:“你打唐,我们张庭长去二中处理,校长给了唐300元赔偿,校长也不是给你150元?你这个人还闹什么,有调解书吗,真不懂道理。”我父亲对此非常气愤说了句:“没有此事,也没人给我钱,打人者反而变成被打者了。”说完就走了。6月8日我父亲到法制科,蒋诗胜说:“传唤证有错误,你与唐之事超过半年,不受理。”父亲说:“没有超过时限(1994.12.1-1995.5.31)”,但无结果。
只到此时我父亲才明白为什么要隔20天才冒出一个假传唤证(联防队员冒充领导签字),借口唐殴打我父亲的法律诉讼期失效,全力收拾我。6月15日治安办朱玉平、王春明到我单位拿出4张拘留证,我不签字。王春明说:“你不签,我们可以告你妨碍公务。”听此言无奈之余,我只好签了1张,其余3张拘留证未让我签字。朱玉平说“你知道告不赢就好,就是要拘留你10天。”他们拿着其他3张空白拘留证扬长而去。
事情发展到这地步,本想通过组织解决却无结果。父亲和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去状告公安机关,打行政官司,决定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8月3日从公安处法制科蒋诗胜拿到西陵区法院的传票,让我父亲感到意外。8月9日西陵区法院门口,民警朱玉平说:“妈的,把老子告上法庭。”
西陵区行政庭1995年8月9日开庭摘录
被告(公安处):传票忘了带。
审判长(邹顺友):你们是什么单位?
被告:我们是葛洲坝集团公安处,公章没来得及换。
审判长:唐打原告父亲与本案有没有关系?
被告:没有关系。
审判长:到底有没有关系?
被告:那是枝和叶的关系。
原告律师(汪洋):被告办案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
①超前取证,单人取证。10点报案,8点调查。20多天才传唤,超过24小时;②原告到唐单位找高庭长已自诉,已报案。唐口供也承认原告到其单位;③双方均为以轻微伤,只处理一方不公平,原告有中级法院法医鉴定;④被告自我鉴定。唐口供自己伤情与公安处法医鉴定结果相反,且法医鉴定书上写扭打而伤。⑤对案发现场2个离现场200多米远的外地民工取证(200米的距离民工的视力、听力真好啊)提出质疑,并提供了目击证人的证词。
被告:有调解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律师:对95003号传唤证(原件已交区法院)真实性提出质疑(治安办并无范世文主任,范系联防队员)对唐从8点到10点期间的行动质疑。
原告父:调解书是假的,可做笔迹鉴定。在治安办已向朱玉平指出,他说,我不管真假。唐打我并没有超过半年,报案,治安办为什么不受理?
原告:……唐打我,我随即到找葛洲坝法庭高庭长报案,高庭长说不要把事情搞大,对谁都不好,组织会解决好的。后回学校遇见治安办民警王春明,他当时也没有传唤。在厂保卫科,治安办拿四张拘留证,我不签。王春明威胁说,你不签没关系,我们可以告你妨碍执行公务。我只在其中一张上签名,其余三张没让我签。朱玉平说,你知道告不赢就好,就是要拘留你10天。我对朱说,凭你的身份和我说这些是什么意思,说明你心里有鬼。
王春明:看他当时比较老实,没传讯。
审判长:你从事司法工作几年?
王春明:九年。
审判长:你怎么连最起码的司法常识也不懂?
蒋诗胜:我们葛洲坝比较特殊,说错一句话,写错一个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报有出错的时候。(我们不敢相信一个公安干部法制科副科长在庄严的行政法庭上竟然能说出这样的辩护词)
整个法庭庭审人员顿时一阵哄堂大笑,法警笑弯了腰。
被告:原告衣服是自己撕破的。
审判长打断蒋的话,手一挥,说本案庭审结束,将组成合议庭。
收材料时,公安处蒋诗胜说回去整理下午再交。因行政案,期间有摄像机录像记录,在庭审时看到拘留申请书:填表人朱玉平,时间1995.10.4(应为6月4日),公安处处长没签字,我父亲名字被写错。
庭审后遇见王春明,王说:“你们告太急,我们会一碗水端平。”
由于我方诉讼代理人汪洋律师列出大量充分的证据对夜明珠治安办办案程序和取证上提出质疑,公安处民警十分狼狈和被动。过了几天,邹顺友庭长通知汪洋律师和我父亲,明判(拘留10天)暗调(罚200元,不执行拘留处罚)。维护公安形象。打官司到了这种地步,父亲和我没有办法也只好妥协接受了这样的调解。
我父亲找主审法官邹顺友庭长问判决书何时下,第一次说还没办,再等一星期。我父亲第二次去找他,他却对我父亲说:“要有思想准备,弄不好是报复。”并说对公安处说好了。我父亲说:“他们若不执行暗调,到时候我就没退路了”,邹说:“没问题,到时找我。”
9月22日区法院拿判决书,父亲按邹庭长的意思,主动向蒋诗胜表达了歉意。邹对蒋诗胜说:“人家告你们也是应该的,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不是目的,回去变更一下,防止矛盾激化。”蒋说:“不上诉,回去灵活掌握好商量。”蒋走后,邹对我父子说:“有些话不好说,不行到时候就走。”律师说:“行政干预了,我也没办法。”可让我们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以一审判决书为由,一定要拘留我。此时,父亲和我感到骗上当了。公安处有人告诉我们家不该告公安处,赢了也是输。9月22日区法院拿判决书,邹对蒋诗胜说:人家告你们也是应该的,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不是目的,回去变更一下,防止矛盾激化。蒋说:不上诉,回去灵活掌握好商量。邹对原告父子说:有些话不好说,不行到时候就走。
公安处法制科,蒋说带被子牙刷来,不执行说不过去,又遇申科长说找治安办把500元保证金退你。治安办,把判决书交民警王春明,副本上写:不上诉,从今天起接受处理。1995.9.22 。
王说,不是叫你星期一来是重点,灵活执行回去吧。
10月6日星期五上午找申科长,申说,按原则执行,叫治安办来办手续,下午找邹庭长反映交复议书。
10月10日下午,治安办朱玉平说没接到通知,超过15天明天到厂铐你儿子,今天下午也可以。我父亲说,上诉了,正式告诉你。朱说,我不管就是铐,在场5人(四男一女)。
王春明喊我父亲到一房间,说,刚从法制科回来,申科长说拘留5天,今天算一天。另外罚250元,如同意撤回上诉,也不搞答辩;若不同意,二审败了,一天也不少。
我父亲:感谢5天照顾。不拘留,再罚250元,写认罪书登报。王说,不行。
我父亲:你收判决书副本已超过15天。
王春明说不讲理。另一民警说,你真会钻法律空子。
 1996年1月5日下午3点,父亲拿到中级法院判决书,中级法院曹斌说:“唐本人这是以合法身份达到非法目的,你们和公安处协商,不行再找我。”
由于西陵区法院行政庭发生了一场极不严肃的闹剧,公安机关不执行明判暗调,法官出尔反尔。在无望情况下,想到邹庭长的暗示,在中级判决书未下之前,我只好丢弃工作离家出走半年多。
1996年1月12日上午10点治安办朱玉平、王春明等4人持中院判决书却无执行书并带手铐到我家抓人。3月5日下午4点朱玉平和一民警骑摩托来。最后一次,一警察对我母亲说:“阿姨你别生气,我们是走过场,你儿子回来就说同事找他玩。”此后再也没登门。此事不了了之。
案件判决后,我父亲在学校一直拿下岗工资,受不了残酷的事实和他人的冷嘲热讽,拖着有病的身体,为了家中的生活和凑集4#楼的房款,不顾家人劝阻,去了福建打工。当我和父亲重逢时,父亲已骨瘦伶仃。新房钥匙学校以不见了为由没给我家。2000年7月25日父亲临终前说:“我都这样了,他们还欺负我。学校扣了我2000多元工资(具体数目可查),我为学校做事,没想到被学校出卖,落到如此下场!”含恨去世。留下被学校扣工资的收据、95年未报药费条等。
唐显焜1995年入党受到影响,1996年当上葛洲坝法院院长。为了掩盖有案底的污点经历,忌讳“焜”字,改名为:唐显火昆(政府网站出现的,包括最后2005.1.19宜昌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任免名单)。其子由宜昌市某破产倒闭工厂活动到葛洲坝检察院。2011年当上葛洲坝检察院检察员
从1995年至今,10几年了。该相信谁?法律?还是包青天?虽然10几年很长,只是社会法制发展进程的一小部分。一场官司,猫捉老鼠一场戏。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却对一个家庭的打击是致命的,父母带着无限的遗憾和牵挂先后离开我。我还要生活,做为一个弱者,所做的事只能保存证据。这社会难道还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时代吗?

2009年1月8日宜昌中级法院信访接待办公室打电话,说省里下了函给法院,接待法官说:“10多年了,你那时好年轻。”却不给一个正规书面答复。
2011年3月8日两会期间,葛洲坝法院打电话希望把网上的帖子删掉,影响不好。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宜昌中院院长接待日,编号15号。
2013年7月15日,宜昌中院立案二庭17:06打电话说,你给中央写了一封信,要区分案件性质处理。根据自己多年不断努力收集整理的证据,考虑再三举报法官违纪,现由中院纪检处理。
2014年宜昌政法委、湖北省第三巡视组将举报材料转至中院纪检监察室。
2014.5.28日宜昌中院称中央巡视组、宜昌政法委、湖北省委第三巡视组转来的信访材料均提及庭审录像,宜昌中院去西陵区法院做过调查,西陵区法院称无庭审录像。双方各持一词,一个无一个有,无法判定。退一步即使假设有,庭审录像不是证据材料,有保管期限,那么多年也早已毁损不存在。
据此我们有理由怀疑一个行政干预后的庭审笔录是否真实完整?
按院方所称无录像。当时法院是没有监控设备,一审出现扛摄像机的2个人是谁?难道是鬼啊,西陵区法院闹鬼。鬼在那录像记录着整个庭审原被告律师法官的精彩表演!庭审录像不是证据!那玩法者栽赃的证据才是证据!
涉及行政案件,既然西陵区法院拿不出没有庭审录像的证据,那就是有庭审录像存在。我们质疑:
1、是否证明法院含音像档案保管不健全。
2、西陵区法院一审审判长邹顺友藏匿销毁磁带庭审录像。
3、庭审笔录是否完全真实记录整个庭审原被告、审判长、律师的声音,有无选择性记录。
4、对宜昌法院系统自我内查的最终调查结果持保留意见。
磁带录像可以通过技术修复还原也可以以其他视频格式保存!西陵区法院的档案管理太牛逼!院方所称无录像,幸好本人早已防止此说,已在网上公布。
宜昌中院你不能这样,试问中院庭审录像有无这个问题,到底有没有录像,当年参与庭审的人员,当年庭审法官都没死啊!院方有无调查?
那庭审录像可以推翻宜昌两级法院的判决!
这就是一起宜昌司法腐败窝案。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庄严、不可侵犯。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扰乱法庭秩序,不仅背离了文明法治的精神,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案件可知西陵区法院审判长邹顺友,不会不知道庭审录像带的重要性。

宜昌市金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宜昌市旅游局旅游行政处罚案(节选)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1996)西行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市行终字第01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游客的四封投诉信。
2.原告对投诉查处的书面报告。
3.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录像带(视听资料)等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顺友;审判员:叶建国、向建军。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世铸;审判员:袁定家、汪本雄。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七、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八、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九、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管理、应用等方面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十一、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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